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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仪征一景区1人溺亡 景区回应

时间:2023-04-10 16:39:45 来源:895软件园 作者:895软件园

1月2日,江苏扬州仪征市公安局通报称,2020年1月1日18时,仪征市刘集镇街道荣芸烟酒店和联盟组花木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1死2伤的案件。经工作确定48岁的男子彭在林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搜捕,1月2日上午9时许,公安局发现嫌疑人彭在林在刘集镇刘集村自杀死亡,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该起案件中,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彭在林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因搬迁发生纠纷,双方在本案中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彭在林应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彭在林的诉讼请求。相关视频显示,彭在林疑似为触电身亡。
扬州仪征一景区1人溺亡 景区回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1月2日,江苏扬州仪征市公安局通报称,2020年1月1日18时,仪征市刘集镇街道荣芸烟酒店和联盟组花木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1死2伤的案件。经工作确定48岁的男子彭在林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搜捕,1月2日上午9时许,公安局发现嫌疑人彭在林在刘集镇刘集村自杀死亡,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警方通报

当地网友提供给红星新闻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倒在烟酒店铺内,另一名女子抱着她哭泣。有网友发文称,作案动机疑与当年自家拆迁纠纷有关。“哭的这个是村书记杨某某的老婆,地上不动的是她家女儿,另外杀的两个人是当时扒房子开挖土机的人。”

红星新闻获得的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在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彭在林作为原告起诉刘集镇人民**。彭在林诉称,“我与被告因拆迁发生矛盾。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指使不明身份的人员对我的住房及仓库进行冲砸。2014年7月9日,被告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将我经营的养猪场推倒,场内财物均被掩埋。2014年7月15日,被告再次指使他人抢夺我种植的花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各项损失约146万元。

该起案件中,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彭在林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人民**因搬迁发生纠纷,双方在本案中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彭在林应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彭在林的诉讼请求。

针对网上强拆传闻,刘集镇政法委书记刘坚告诉红星新闻,“从客观上讲,**不存在强拆。在搬迁过程中,当时彭在林夫妻均在协议上签字,其亲属作为在场人签字证明,房子是他自己交的,**在实施过程中都有他家里人在场。他后来被判刑是因为砸坏了挖掘机,因故意损坏公司的财物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期间违反缓刑监管相关的办法,被法院裁定收监,并于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

刘坚称,彭在林对那起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判决一直不服。“2名伤者是当初那起故意损坏财物案其中一个受害人的父母,他们现在在医院接受治疗,没有生命危险。死者是彭在林所属村的原书记杨某某的女儿,我印象中杨某某是那起案件中的证人。”

“昨天案发后,公安立即开展了搜捕,今天上午发现了嫌疑人车辆,围绕车辆搜索发现尸体,发现尸体的地方离联盟组花木场直线距离两三百米左右,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刘坚称。

相关视频显示,彭在林疑似为触电身亡。红星新闻致电扬州市公安局局长宫文飞,对方听闻记者询问此事后,即挂断电话。记者发送的相关短信对方也未予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陈卿媛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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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电动车没戴头盔被撞身亡,警方:死者担次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祝隽 记者 顾潇)乘坐电动车与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扬州一女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驾驶人因佩戴头盔仅腿部受伤,而该女子事发时未佩戴头盔,因此要为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9 月 26 日 1 点左右,扬州仪征市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二轮车碰撞的事故。从公共视频中,记者看到,余某某戴着头盔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带着彭某某从画面右上角路边出现,但是此时乘坐者彭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余某某为贪图便利,从右上角右边车道直接拐到左下角右边车道,并且丝毫没有减速。

一辆直行的黑色轿车反应不及,撞上了电动车。事故发生时,余某某头部磕到汽车前玻璃,又重重摔在了地上,由于余某某戴着头盔,因此头部没有受伤,只是腿部受伤。彭某某的头部重重磕到小汽车车身,随后又磕到地面,当场出血不止,昏迷不醒。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警方调查认定,轿车司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能做到减速慢行,未能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余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彭某某乘坐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对其死亡后果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终警方认定,吴某某、余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彭某某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对此警方表示,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生命。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 70%,死亡率下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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